
(上圖為當年日本藥廠補償紀錄的封面)
藥物引入
西德格蘭泰化學製藥公司生產的沙利竇邁(藥名賽德,Thado) 及日本大日本製藥廠被授權生產的沙利竇邁(藥名安眠藥,Insomin),在1958年初均被台灣政府核准進入台灣市場銷售,不像美國即時的拒絕核准進口。
監管漏洞
台灣政府當時就如同全球其他核准使用沙藥的45個國家,藥品審核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對孕婦用藥的嚴格臨床試驗要求,因此未能及時發現藥害風險。
受害規模
台灣受害者數量雖不及歐美及日本國家,但仍有數十名嬰兒受到影響,給家庭帶來了終身的痛苦與負擔。
當時台灣正處於戒嚴時期,對西方及日本藥物抱持高度信任,再加上藥物監管體系的不完善,因此為悲劇埋下伏筆。

(上圖是大日本製藥廠社長宮武德次郎 )
反應遲緩
1961年底當事件爆發初期,台灣政府在藥物管制上比日本政府的反應更慢,即使國際上已有警告,台灣政府仍未立即全面禁藥,甚至直到日本在1962年9月禁藥後,台灣政府才宣布禁藥。台灣銷售沙藥達4年6個月,是販售此藥最長的地區之一。
資訊不透明
台灣政府在1962年9月6日全面禁藥後(臺內衛字第92291號令),並未對社會大眾廣泛的宣揚此藥害,因而不但延誤了對受害者之救濟,同時也影響了受害者可以得到公平求償的機會(台灣在1971年前都還是聯合國會員國與日本也還有邦交),而且最不可思議的是政府也未能及時終止此藥物流落在市場上,致使台灣後來被認可之38位受害者中還有12位是在1963年11月之後出生的(禁藥 14個月後),最不可置信的是最年輕的受害者居然是在1972年7月出生的(即禁藥 10年後)。真不知道當時的政府是為了保護進口商之利益,還是為了保護政府之顏面,因而如此靜悄悄的及消極的來處理這一樁歷史上最嚴重藥物慘案之影響?

(上圖是藍茲博士來台和楊子思醫師的合影)
台灣於禁藥12年後,立法委員吳基福醫師在旅日時聽聞日本藥廠與日本沙利竇邁受害者在經歴10年的訴訟後終於達成和解,藥廠及政府同意賠償日本300多位受害者。吳基福立委即於1974年11月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要求當時的衛生署:(1)迅速調查台灣受害兒童生活的情形,(2)組織社會福利委員會,指導受害兒童向日本藥廠求償,及(3)專案處理受害兒童的社會福利措施。
1974年12月中旬,在衛生署的官方支持下,由立委吳基福醫師 (台灣省醫師公會理事長)、吳作仁先生 (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李聖隆律師 (台北市醫師公會法律顧問)、及楊子思醫師 (台北市仁愛醫院婦產科) 等四人組成「沙利竇邁」兒童求償小組。
1975年間,經衛生署調查有315人登記來接受檢驗,然經西德專家,明士達大學遺傳學研究所所長,李茲博士檢查和鑑定及日本藥廠認可後,僅有38位受害者被鑑定為「沙利竇邁」之受害者。
1976年1月24日台灣省醫師公會理事長吳基福醫師代表台灣沙利竇邁受害兒童與大日本製藥株式會社社長宮武德次郎簽下了和解契約。台灣受害兒童依受害殘疾程度可得到150萬日幣(輕度)至900萬日幣(重度),約19萬台幣(輕度)至114萬台幣(重度)的補償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福利會」於1976年2月26日成立,5月4日登記設立,其目的為管理與分配補償金及協助照顧受害者將來醫療、復健、教育等問題。政府當時表明了照顧障害兒童的心意。

(上圖為受害者汪孝忠與父母的合影)
以台灣當年的處境,亦即離開聯合國且又與日本斷交,能在那個時間點和日本藥廠達到和解已是不容易的事了。然受害者是否得到真平等,如政府所願,也是需要檢驗一下。台灣的「沙利竇邁」兒童求償小組與日本藥廠在協商上花不到一年的時間就達成了和解,相對德國、英國及日本,藥廠與受害者之間卻要花上10年的時間才達成和解。看似非常有效率,然而台灣的受害者是否得到與日本甚至與德國或是英國受害者相同平等的賠償,還是因為如此的高效率而損失了些什麼呢?
首先,日本藥廠要求在和解書中使用「補償」而非「賠償」的字眼。再來,日本藥廠在日本的和解裡僅負擔三分之二,另三分一的賠償是由日本政府來負擔的,因而要求用同樣的方式來補償台灣的受害者。然日本藥廠無法在和解書中指定要中華民國政府來承擔,因而日本藥廠僅負擔自己的三分之二的部分。至今50多年都過去了,中華民國政府尚未對其當年藥物管制疏忽過失承擔過任何責任,也從未對台灣的受害者支付過當年日本藥廠所謂的三分一的賠償。當年台灣政府要求日本藥廠「平等」的對待台灣的受害者,然自己卻不願「平等」地對待自己的受害者。
再來,和解書中是使用「補償」而非「賠償」的字眼,因而補償金額是以當年勞工的平均所得為基礎來計算的。結果台灣的受害者拿到的補償金大概不到德國、英國、日本受害者的25%。

台灣當年並沒有因「沙利竇邁」 慘案而直接修正法律,但台灣政府後來有大量的參考歐美經驗,逐步建立藥品上市審查、藥品監測與藥害救濟的法律架構,成為台灣日後強化藥品管理的「標誌性案例」。
美國在1962年通過Kefauver-Harris修正案,要求新藥上市前不只要證明安全,還要證明療效,臨床試驗與審查制度大幅強化。
歐洲、日本等國也因「沙利竇邁」慘案全面收緊新藥審查與藥品監管,逐步發展出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藥害補償等制度,成為後來德國、日本藥害救濟制度的基礎,而台灣在規劃本國制度時明確以德、日為主要參考的對象。
台灣於1998年開始規劃藥害救濟制度,1999年起以行政措施運作,成為世界上繼德國、日本之後第三個實施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2000年正式制定«藥害救濟法»,奠定藥害救濟的法律基礎,2001年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作為專責執行機構,負責受理申請、審議及給付。然而台灣政府並未將「沙利竇邁」藥害列入救濟之政策中。
總而言之,「沙利竇邁」慘案雖非直接觸發單一台灣修法,然作為20世紀最典型藥害事件,此案開啟了歐洲、日本等國全面收緊新藥審查與藥品監管制度,台灣因而能得以拿來作為主要參考甚至是作為標誌性的案例,然而很不可思議的是台灣政府卻未將「沙利竇邁」藥害列入救濟政策中。
「沙利竇邁」事件是直接促成歐美嚴格藥品審查與藥害補償制度建立的關鍵轉折點,同時也間接推動了政府與社會重新思考「殘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福利定位。因「沙利竇邁」事件,以因應「先天重度肢體障礙」長期需求的缺口,歐洲若干國家開始提高殘障現金給付、輔具補助、照顧服務資源,以及設立專為藥害受害者設計的特別給付制度。
台灣是在1980年制定了第一部專門規範殘障者福利的中央法律,「殘障福利法」,以「政府為維護殘障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其自立更生」為宗旨,定位偏向保護與救濟。當時主要精神是以生活補助、輔具補助、照顧服務等「福利」作為核心,身心障礙者被視為需要被照顧的對象,而非權利主體,反映出傳統慈善與醫療模式的觀點。此法的內容與精神參考了當時國際上盛行的慈善救濟模式,雖非直接受到「沙利竇邁」事件的影響,然卻是間接地受之影響。
當日本製藥株式會社社長宮武德次郎於1976年來台簽訂和解書時曾公開表示:「聽說以財團法人沙利竇邁度傷殘兒童福利會為中心,正在積極規劃推動有關安定殘障兒童未來生活的各種福利事業,實在令人慶幸。」 此乃顯示著政府當時正規劃著將「沙利竇邁」受害者列入被照顧的對象之中。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福利會」於1976年2月26日成立,但在不滿4年的時間裡,卻在1980年12月1日登記核准解散了,是否是被1980年的「殘障福利法」取代了呢? 這就無法得知了。然而很確定的是,台灣的「沙利竇邁」受害者並沒有受到「殘障福利法」的保障。
總而言之,很幸運地沙藥事件在國際上間接推動了若干國家設立專門的補助及特別給付制度。台灣政府當時在立法時雖參考了國際上的慈善救濟模式,然卻有意地違背初衷,特將「沙利竇邁」受害者給遺漏了。
因為台灣政府長年的忽略了自己當年藥物管制的疏忽過失,因而台灣社會及公眾也將「沙利竇邁」事件給完全的遺忘了,甚至在2015年的一份文獻中還記載著台灣當年沒有核准進口沙利竇邁藥物。
因而從1980年之後,台灣「沙利竇邁」受害者就再也沒有得到政府的支持或社會的關懷了。

1962年9月6日台灣政府在銷售沙藥達4年6個月後全面禁藥(臺內衛字第92291號令),成為販售此藥最長的地區之一。
1974年12月中旬,在衛生署的官方支持下組成「沙利竇邁」兒童求償小組。
1975年間,經衛生署調查有315人登記來接受檢驗,然經西德專家,明士達大學遺傳學研究所所長,李茲博士檢查和鑑定及日本藥廠認可後,僅有38位受害者被鑑定為「沙利竇邁」之受害者。
1976年1月24日台灣省醫師公會理事長吳基福醫師代表台灣沙利竇邁受害兒童與大日本製藥株式會社社長宮武德次郎簽下了和解契約。
1976年2月26日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福利會」。
1980年12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福利會」登記核准解散。
今日的台灣已將「沙利竇邁」事件拋之腦外,甚至不知道台灣當年有核准進口沙藥以及有數十位受害者之事實了。

林建安 (1963年出生) 吳桂枝 (1962年出生)
張超偉 (1964年出生) 簡英立 (1965年出生)
蔡志輝 (1960年出生) 沈宗德 (1963年出生)
黃淑美 (1962年出生) 李憲一 (1960年出生)

馬 杰 (1962年出生) 俞錚皥 (1961年出生)
莊予珊 (1960年出生) 阮貴枝 (1962年出生)
李伶俐 (1960年出生) 陳宏烱 (1961年出生)
王挺傑 (1960年出生) 林天一 (1961年出生)

蔡文萬 (1968年出生) 蘇明芳 (1964年出生)
楊春蘭 (1963年出生) 王書明 (1967年出生)
王萱萱 (1969年出生) 周大為 (1960年出生)
林烝助 (1963年出生) 林隆崇 (1962年出生)

王鼎文 (1972年出生) 劉春姬 (1962年出生)
汪孝忠 (1966年出生) 沈宗憲 (1963年出生)
蔡文權 (1968年出生) 王智人 (1961年出生)
以下沒照片:
王豐榮 (1960年出生) 劉韻茹 (1970年出生)

[1] 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補償事件紀錄/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補償事件紀錄編輯委員會編,1978 (國立台灣圖書館,條碼號: 31111001967916)
[2] “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要害公害國際求償案件始末紀要,” 李聖隆,青少年兒童福利學刊,第4期,1981年6月,第65-71頁
[3] “沙利竇邁悲劇半世紀,” 李尚仁,科技大觀園,104/07/09
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Article/C000003/detail?ID=f8f930c5-f75c-4c8b-ab1e-2515bda2af29